【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布告2018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8-6-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的规则,2017年6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查询机关)发布2017年第31号布告,决议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推销立案查询。
查询机关对被查询产品是否存在推销和推销幅度、被查询产品是否对我国大陆工业形成危害及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依据查询结果和《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2018年2月12日,查询机关发布初裁布告,开端确认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推销,我国大陆苯乙烯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开端裁决后,查询机关对推销和推销幅度、危害和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持续查询。现本案查询完毕,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查询机关做出终究裁决(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终究裁决
查询机关终究裁决,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推销,我国大陆苯乙烯工业遭到本质危害,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推销税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三十八条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推销税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推销税。
被查询产品的详细描绘如下:
查询规模: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
被查询产品名称:苯乙烯,又称乙烯基苯、苏合香烯、乙烯苯。英文名称:Styrene,又称Styrene Monomer(简称SM),Phenylethylene。
详细描绘:苯乙烯是在外观上一般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油状液体,有芳香气味,能与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溶,但不溶于水,化学性质生动,遇高温或许火种易燃、易爆,受热、见光或在过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首要用处: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根底有机化工质料,首要用于出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UPR)、热塑性弹性体(SBS)、丁苯橡胶(SBR)、丁苯胶乳(SBL)等。苯乙烯还能够用于组成燃料中间体蒽醌、乐投备用乳化剂、医药、选矿剂苯乙烯膦酸等。一起,苯乙烯也是优秀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2500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6.2%
(HANWHA TOTAL PETROCHEMICAL CO., LTD.)
2.丽川NCC株式会社 6.2%
(Yeochun NCC Co., Ltd)
3.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7.5%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4. (株)LG化学 6.6%
(LG Chem, Ltd.)
5. SK归纳化学株式会社 6.6%
(SK global chemical Co., Ltd.)
6. 其他韩国公司 7.5%
(All Others)
台湾地区公司:
1.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3.8%
2.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4.2%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13.9%
(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
2.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13.7%
(Westlake Styrene LLC)
3. 英力士苯领美国有限职责公司 13.9%
(INEOS Styrolution America LLC)
4. 美洲苯乙烯公司 13.9%
(Americas Styrenics LLC)
5. 其他美国公司 55.7%
(All Others)
三、征收反推销税的办法
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推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布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供给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认的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和反推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推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供给的保证金超出反推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交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2018年2月12日之前(含当天)及2018年6月13日至6月22日期间进口的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不追溯征收反推销税。
五、征收反推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推销税的施行期限自2018年6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关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在查询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查询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契合条件的,可依据《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推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能够依据《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议及征收反推销税的决议不服的,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布告自2018年6月23日起履行。
商务部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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