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质资源维护和运用,规范种类选育、种子出产运营和处理行为,维护植物新种类权,维护育种者、种子出产运营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进步种子质量,展开现代种业,促进农业和林业可持续展开,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令、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维护、种类选育、种子出产运营和监督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栽培资料或许繁衍资料,包含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别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处理作业。其他有关部分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作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质量兴农战略,拟定种业展开规划并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方针引导,进步种业企业自主立异才能、企业竞争才能,强化商场监管,进步种业展开水平,杰出特征种类优势,促进农人增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实施种业进步工程,加强植物新种类的引入、推行和运用,推进农林工业质量进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拟定扶持种业展开的方针方法,并树立扶持现代种业展开资金,用于种质资源维护和立异、植物新种类维护、良种选育、种类审定、出产基地建造、良种推行和监督处理等作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处理所需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鼓舞、引导社会本钱出资种业,促进现代种业的研制、出产和推行。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完善与北京、天津及周边区域种类选育、审定协作机制,推进优秀种类的选育推行协同立异,促进种业优势互补和共赢展开。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树立种子储藏准则,首要用于发作灾祸时的出产需求及余缺调剂,确保农业和林业出产安全。对储藏的种子应当定时查验和更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加强植物新种类维护作业,鼓舞和支撑种业科技立异、植物新种类培育及效果转化,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机制,依法维护植物新种类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授权种类受法令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
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维护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展开种质资源的普查、搜集、收拾、判定、挂号、保存、沟通和运用,承认并定时发布本省要点维护和可供运用的种质资源名录。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加强种质资源库和种质资源维护区、种质资源维护地的建造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和损坏种质资源。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在种质资源维护区或许种质资源维护地树立维护标志,加强维护和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根据需求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承认维护规模:
(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省级采种基地;
(二)优秀林分、优秀种源等种质资源;
(三)珍稀、濒危树种的种质资源;
(四)其他具有特别价值的种质资源。
第三章 种类选育、审定与挂号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展开育种根底性、前沿性和运用技能研讨以及惯例作物、首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衍资料选育等公益性研讨,并促进科研效果搬运转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本地优势特征农作物的种类选育和效果转化,推行契合工业展开需求的优秀种类。
加强生态、用材、经济、动力、欣赏等林木种类的选育推行。
第十七条 首要农作物种类、首要林木种类在推行前应当经过国家级或许省级审定。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别离树立有专业人员参加的农作物种类和林木种类审定委员会。
经过省级审定的首要农作物种类、林木良种,由种类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布证书,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散布告。
第十八条 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应当在请求者供给的省级审定种类的实验种子中留取规范样品,交种质资源库保存,用作质量判定规范样品、种质资源立异和育种根底资料。
第十九条 在本省审定经过的首要农作物种类、林木良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原种类审定委员会审阅承认后,吊销审定,由原布告部分发布布告,中止推行、出售:
(一)在运用过程中呈现不行战胜严峻缺点的;
(二)种性严峻退化或许失掉出产运用价值的;
(三)未按照要求供给种类规范样品或许规范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诈骗、假造实验数据等不正当方法经过审定的。
第二十条 引种经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归于同一适合生态区首要农作物种类、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种类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存案,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散布告。
引种首要农作物种类的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内展开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实验,对种类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担任。具有植物新种类权的种类,还应当经过种类权人的赞同。
引种本地区没有天然散布的林木种类,应当按照国家引种规范经过实验。
第二十一条 列入国家非首要农作物挂号目录的种类在推行前应当挂号。
请求种类挂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提交挂号请求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担任,确保可追溯,承受监督查看。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种类挂号请求之日起二十个作业日内,对请求者提交的请求文件进行书面查看,契合条件的上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不契合条件的应当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种类未经审定经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行、出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种类未经审定经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行、出售,但出产确需运用的,应当经林木种类审定委员会确定。
应当挂号的农作物种类未经挂号的,不得发布广告、推行,不得以等级种类的名义出售。
第四章 种子出产运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事务的种子出产运营答应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审阅,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分核发。
从事首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出产运营以及实施选育出产运营相结合,契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分规则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出产运营答应证,由出产运营者地点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审阅,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核发。
前两款规则以外的其他种子的出产运营答应证,由出产运营者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核发。
只从事非首要农作物种子和非首要林木种子出产的,不需求处理种子出产运营答应证。
第二十四条 种子出产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则树立和保存包含种子来历、产地、数量、质量、出售去向、出售日期和有关职责人员等内容的出产运营档案,确保可追溯。
出产运营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五条 种子出产运营者出售的种子应当契合国家或许行业规范,附有标签和运用说明。标签和运用说明标示的内容应当与出售的种子相符,并对标示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担任。
第二十六条 专门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许受具有种子出产运营答应证的种子出产运营者以书面托付出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求处理种子出产运营答应证,但应当在种子出售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存案,并履行进货查看查验准则,验明种子标签和运用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出资或许以国家、省出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拟定的规划规划运用林木良种。
第二十八条 种子运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许因种子的标签和运用说明标示的内容不真实,遭受丢失的,种子运用者能够向出售种子的运营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种子出产者或许其他运营者要求补偿。补偿额包含购种价款、可得利益丢失和其他丢失。归于种子出产者或许其他运营者职责的,出售种子的运营者补偿后有权向种子出产者或许其他运营者追偿;归于出售种子的运营者职责的,种子出产者或许其他运营者补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运营者追偿。
第五章 种子监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清晰种子处理安排,依法展开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的详细监督处理作业。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在一致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上发布种类审定、吊销审定、引种存案、出产运营答应、监督处理、案子查办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查看,展开种类安全性点评,能够托付种子质量查验安排对种子质量进行查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加强种子出产基地监管、种子商场查看,依法查办违法出产运营种子、损坏种质资源、假充授权种类、侵略植物新种类权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树立种子出产运营者信誉记载,并归入社会信誉信息渠道,依法向社会揭露。
第三十四条 制止出产运营假、劣种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依法打击出产运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维护农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商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假充种子或许以此种类种子假充其他种类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种类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符或许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则规范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示目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则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树立种子投诉告发准则,揭露投诉告发联络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及其他有关部分收到告发后,应当在规则的时限内依法处理。
第六章 扶持方法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方法加强种业科技立异才能建造,促进种业科技效果转化和权益分配准则变革,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种质资源维护作业和良种选育、推行等作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赏。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业科技支撑才能和根底设施建造的投入,推行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作物选育、出产和运营相结合的展开形式,鼓舞企业经过并购、参股等方法进步竞争力,扶持主干种子企业和优势特征种子企业展开,引导展开规范化出产和规模化运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农作物种子出产优势区域布局,建造会集、安稳的种子科研和出产基地,推进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集约化建造。
对种子科研和出产基地实施严厉维护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和引导金融安排为种子出产运营和收买储藏供给信贷支撑;支撑稳妥安排展开种子出产稳妥,促进种子企业展开。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方法加强种业人才培育,推进立异型种业科技人才队伍建造。
鼓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展开育种科技人员沟通,引导支撑育种科研人才立异创业;支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联合树立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科研实践作业安排,一起培育专业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繁处理,拟定南繁育种展开规划,和谐农业、展开变革、财务、科技等部分,统筹安排,要点扶持,加强南繁基地植物检疫和转基因安全监管作业,推进南繁基地可持续展开。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及其作业人员在种子处理作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给植物新种类权所有人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依法予以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四条 违法本法令规则,未依法获得种子出产运营答应证出产运营种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则予以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种子出产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则树立、保存种子出产运营档案的;
(二)出售的种子没有运用说明或许标签的内容不契合规则的;
(三)专门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许受托付出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则存案的。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类进行推行、出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行、出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种类的;
(三)推行、出售应当中止推行、出售的农作物种类或许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挂号未经挂号的农作物种类进行推行,或许以挂号种类的名义进行出售的;
(五)对已吊销挂号的农作物种类进行推行,或许以挂号种类的名义进行出售的。
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出产运营假、劣种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的规则予以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侵吞种子科研和出产基地的,责令期限改正,康复原貌;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转基因植物种类的选育、实验、审定、出产运营和推行,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履行。
第五十条 本法令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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